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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内幕劳动合同管辖地2017-劳动合同管辖地2017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4-05

    最新内幕劳动合同管辖地2017-劳动合同管辖地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专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无受理的人民法院。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分) 1.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向双方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进入审判程序后,同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为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提供了标准。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用人单位应在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经查,夏某的应聘报名表中载明其2010年4月至2016年6月在某银行总行授信审查部任审查员,公司提供的其人事档案中,其与某银行分行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其工作部门为银行分行信贷审查部,职务为高级风险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止。上述事实证实其工作经历与其应聘报名表中所述内容严重不符,其填写的应聘报名表部分内容不真实。 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院诉讼管辖不受仲裁管辖地影响,管辖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两者择一,双方都起诉时先受理的法院管辖优先)。 4.乙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乙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甲出具了《终止合作协议通知》,告知甲终止双方的合作,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乙公司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发生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 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管辖。但是在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劳动者如果想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打劳动官司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例如,张某的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是在外地,但是其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南通市崇川区。对于张某而言,如果选择在南通市崇川区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话,则需要举证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通市崇川区。如何正确举证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呢?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仲裁阶段管辖地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两者择一,同时申请时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 并且要求对方支付当事人的工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身份、户籍管辖权属、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知识技能、学历、教育状况、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个人品行、个人资信等与工作有关的情况真实、准确、有效若有失真甲方可视乙方有意欺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委员会的选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对存在多个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管辖地的,各个办事机构所在地仲裁委均有管辖权,其受理顺序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最先受理的仲裁委管辖,如果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即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答: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