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六开彩免费精准大全

    山不在高 flink
    水不在深 flink
    淡泊明志 flink

    澳门六开彩免费精准大全 > 法律常识 >

    《南学》2023年第4期要目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2

      内容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一个情景式的个别规则,需借助法教义学原理作检视和定位,以还原彩礼返还规范之全貌。彩礼给付是目的性给付,其给付目的具有“集合”属性,包含常态元素(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和个性元素。任一元素未被满足,给付目的即未全部实现,会触发男方的目的不达不当得利请求权,女方应返还与给付目的未实现范围相对应的彩礼。“给付方生活困难”因素的正当性,应在目的不达不当得利框架中理解。当事人过错原则上不应作为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若彩礼已被消耗于共同生活之外,应体系化适用“得利不存在”抗辩规则。后民法典时代的解释论作业,应重视法教义学体系对司法解释中情景式规则的规范还原功能。

      内容提要: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责任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富有争议的问题。股东责任可以区分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在公司内部,应当尊重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约定,但免除转让股东出资责任的约定应当取得转让股东外的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无约定时,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外部,为了促使股东在持股期间理性行使表决权以及促进认缴制的合理运用,转让股东应当在受让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内容提要:随着不法归属理论由客观转向主观,违法性认识也在犯罪故意规范化的过程中获得了不法归属的功能:一方面,其在宏观层面重新定义了行为不法归属的起点——即“禁止风险”的含义;另一方面,其在微观层面重新形塑了主观不法归属的核心要件——犯罪故意。立足于不法归属之上的故意说,既能合理解释教义学知识变化,也能正确回应学理对其的质疑。从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出发,结合本土刑法理论有关犯罪本质与犯罪构成关系的论述可以得出:我国刑法同样承认主观的不法归属理论,因此违法性认识也应是犯罪故意的要素。我国刑法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应是“刑事违法性认识”,在此基础上,在特定案件事实中应引入“刑法量的认识可能性”概念合理对行为人的刑事违法性认识进行推定。

      内容提要:司法裁判在性质上具有的独特性要求法官必须依据法律做出裁判,同时进行法律性质的自主推理。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道德的因素似乎无可避免,有时公共道德的出现甚至能够帮助法官做出优良的判决。这无疑在直觉上挑战了所谓“司法推理自主性”的命题。该命题的成立需要围绕着法律和道德、法律和司法推理及司法推理和道德推理间的关系问题展开作业。经过讨论,虽然公共道德往往以多种形式进入司法推理,但只要在概念论层面认可法律事业本身有着内在价值,能够制造出实践差异;在概念论与裁判论层面的关系上坚持经由渊源命题构筑的折中立场;同时将司法推理界定为与道德推理并列的普遍实践推理的子类,那么法官无论在何时所进行推理的都是由法律所决定的自主推理,而非道德性推理。

      内容提要:一直以来,学术界多数学者将西周“明德慎罚”界定为“崇尚道德,慎用刑罚”;,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成为定论。近年来,少数学者开始对这一主流观点予以质疑。大量的周代出土金文为揭示“明德慎罚”的内涵提供了有利条件。从出土金文和传世文献可以看到,对周王而言,“明德”就是彰显上帝对文王、武王的赏赐,进而激励后代周王做出与文王、武王相同的政治行为;对于西周贵族而言,“明德”就是彰显周王对贵族先祖的赏赐,并激励贵族做出与先祖相同的政治作为。“明德”并没有“崇尚道德”之意。“慎罚”是“慎中厥罚”之缩语,其含义就是小心使刑罚符合“中”的要求,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没有“慎用刑罚”之意。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明德慎罚”的含义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到春秋至战国时期,“明德慎罚”才开始具有“崇尚道德,慎用刑罚”之意。“明德慎罚”含义的演变为汉代“德主刑辅”的出现提供了思想资源,对后世两千多年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作者:黄学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备案审查建议”是202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一。由婚检制度引起的备案审查建议,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发生。目前对婚检制度所涉规范是否存在冲突存在争议,通过梳理涉及婚检制度的法律规范,可见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现行涉及婚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冲突主要还是行政法问题,因此称其为中国行政法典型事例可能更为贴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制度尚不够完善而不能立即满足现实需求的情形下,不妨通过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来解决现行婚检制度的困境。当下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行婚检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冲突作出专门的批复。如此,在迅速解决婚检制度现实困境的同时,也可以倒逼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制的完善。

      内容提要:著作权法以作品和载体区分保护为理论通说,这一通说理论在保护作品唯一载体时有两点局限:第一,当作品载体唯一时,不具备将作品与载体区分保护的规则基础;第二,作品唯一载体受到毁损时,仅对载体提供物权的救济有违全面损害赔偿原则。毁损作品唯一载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自用权,此时法律应当为权利人在物权之外提供著作权方面的救济。从法律表述权利的方式、著作权形成的权利关系类型以及法律保护自用权的必要性三个方面来看,著作权的内容不仅包括禁用权,还包括自用权。可以考虑为唯一載体受毁损的权利人提供概括性救济,即仅认定毁损行为侵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并以此作为损害赔偿的基础。概括性救济符合著作权法的权利保护模式,毁损作品唯一載体的行为是对著作权支配效力的侵犯,法律是否列举不影响对毁损作品唯一载体行为的侵权判定。

      内容提要:现行通说持平等主义立场,将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认定为保全全体债权,对撤销权人保护不周。平等主义虽滥觞于罗马法上的保罗诉权,但继受罗马法传统的法德两国均已抛却该立场,执持优先主义重塑现代规范,在法律效果上不采“撤销—返还”构造,而是允许撤销权人直接就脱逸财产受偿。无独有偶,普通法系的欺诈转让法亦贯彻优先主义理念,配套司法优先权制度以确保判决债权的优先实现。优先主义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本位,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仅为使撤销权人取得对脱逸财产的执行名义,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分享胜诉利益;撤销权判决仅为给付判决,不应被赋予撤销法律行为的形成效力。优先主义划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明晰了债权人撤销权的程序法属性: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强制执行的辅助程序,仅服务于债之个别实现。但因现阶段执行法仍部分承担破产法的功能,债权人撤销权在例外情形下仍需适用平等主义。由于欠缺程序法上的优先权,我国债权人撤销权与“程序优先主义”相配套,应通过一系列程序法制度进行重构。

      内容提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公权力对全球供应链的干预,即利用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权,使凝聚国家意志的供应链规则在跨国供应链内二次实施,并可实现倡导性规则的强制化、国内法规则的国际化。动用国家公权力干预全球供应链,是各国应对严峻的全球性挑战、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必要举措,但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实施干预的过程中违背比例原则、非歧视性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构成公权力的滥用。通过批判性审视美国相关立法和实践可知,公权力对供应链的正当干预类型有预防性、纠偏性和应急性三种,其均具有一定限度;不正当的干预类型则包括歧视性、对抗性、以干涉他国内政为目的的干预。在反思、批判美国既有干预举措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制定以供应链审查为核心的预防性干预规则、促进社会共治的纠偏性干预规则和保障供应链安全与韧性的应急性干预规则,并在涉外法治框架下,稳步推进国内供应链规则的域外适用。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首次确立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仲裁法》尚未确立真正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意见,这使得真正利益第三人难以通过仲裁程序实现其对基础合同权利的主张。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程序法契约属性,真正利益第三人对基础合同权利的承认,不能当然地涵盖仲裁条款。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真正利益第三人的仲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的基础。一方面,利益第三人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限突破,这本身就是合同相对性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表现;另一方面,仲裁条款效力及于对合同享有请求权的特定第三人,也符合基础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的目的和期待。因此,确立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路径选择上,个案解释使真正利益第三人的仲裁权利成为不确定性权利,无法满足其对法律明确统一的需求。建议把握此次《仲裁法》修改契机,借鉴比较法经验并结合我国修法实践,以特别规定的形式使仲裁条款在真正利益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时对其有效。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919条是委托合同的定义条款,功能在于判断当事人合意是否构成委托合同,此为适用委托合同一章法律规定的前提。主张当事人合意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的一方,即希望援引委托合同一章法律规定的一方,应当负担证明责任。委托合同的主体要素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标的要素是劳务行为之给付而有别于劳务结果之给付,内容要素包括“受托人处理”与“委托人事务”。此外,即便当事人合意符合委托合同的定义内涵,但可能因为具有其他要素而构成他种合同类型,故还应将委托合同置于劳务给付合同体系内,与其他合同进行平行对比,以厘清委托合同的外部边界,这是体系要求对委托合同之外延的限缩。本条作为辅助规范的“法律效果”在于,当事人合意如满足本条定义而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则上可适用委托合同一章法律规定,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委托合同的效力瑕疵事由包括违反书面形式的强制要求、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未经审批而尚未生效,这些均为合同效力瑕疵在委托合同项下的具体表现与特有现象。

      《南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于2020年正式创刊,2021年入选为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心CSSCI(2021-2022)扩展版来源期刊。《南学》承继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后者创始于1994年,为国内最早的法律评论书刊,《南学》植此沃土,纳故吐新,将来枝繁叶茂,良可期也!

      本文声明 本文章仅限 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律信息网(北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